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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邢台“恶婿”被殴打致死案宣判:女儿获刑5年岳父母均获缓刑

发布时间: 2019-12-05 15:58:12 来源:东方头条 责任编辑:

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 陈浩洲

12月5日,河北邢台中级人民法院对孟某林及其妻女故意伤害致女婿王某岗死亡案宣判。女儿孟某芳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岳父母二人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弟弟孟某涛犯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孟某芳、孟某林、王某苏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属所支付丧葬费35816.5元。

庭审现场 图/央视新闻

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从孟某林辩护人、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殷清利律师处了解到,当庭宣判后,孟某林等四名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

判决书显示:被害人王某岗与被告人孟某芳系夫妻关系。王某岗长期对孟某芳实施家庭暴力,孟某芳不堪忍受提出离婚,被王某岗拒绝后离家出走。王某岗为寻找孟某芳多次到其岳父母孟某林、王某苏家滋事,经行政拘留处罚仍不知悔改,继续到岳父母家滋事。

2018年9月12日,孟某芳给王某岗打电话让其来到其父母家协商离婚事宜。孟某林家4人和王某岗在客厅协商离婚事宜时,孟某芳与王某岗发生口角,孟某芳打王某岗耳光后两人发生打斗,孟某芳、孟某林、王某苏用屋内的木棍打击王某岗头面部、胸部、臀部、大腿等部位致王某岗倒地,孟某芳后用木棍继续打击王某岗头部。

法院判决书 殷清利供图

王某岗死亡后,四被告人共谋伪造正当防卫现场,孟某涛将厨房的菜刀拿到现场后用小刀在孟某芳右胳膊上划出伤口,在菜刀上沾上孟某芳血迹,并让王某岗握了握刀把后把菜刀放到现场地面上。孟某芳报警后,民警将四被告人带回讯问,孟某芳、孟某林、王某苏到案后第一次供述均称王某岗持菜刀行凶在先,之后如实供述故意伤害的主要犯罪事实。经鉴定,死者王某岗系被他人用钝性物体多次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邢台中院认为,被告人孟某芳、孟某林、王某苏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矛盾,持木棍共同伤害被害人,王某岗倒地后继续打击被害人王某岗的头部,致王某岗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孟某芳、孟某林、王某苏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某岗死亡后,被告人孟某涛帮助伪造证报,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被害人王某岗多次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其妻孟某芳离家出走,王某岗为寻找孟某芳多次无端到其岳父母孟某林、王某苏家滋事生非、威胁侮辱孟某芳家人,曾被行政拘留仍不思悔改,继续到其岳父母家滋事生非。被害人王某岗对案件的引发具有严重过错。

另外,王某岗的岳母王某苏控告王某岗对其实施强奸,因报案时距离案发时间较长,侦查机关没有提取到有关的生物检材,在案的证据只有王某苏的陈述,孟某林、孟某芳、孟某涛均系听王某苏说其被王某岗强奸系传来证据,没有充分证据证实王某岗对王某苏实施强奸。

法院判决书 殷清利供图

案发前,孟某芳不堪忍受王某岗的家庭暴力离家出走,王某岗曾多次对孟某芳的家人威胁、侮辱,滋事生非。案发时,王某岗的不当言行极大地刺激了孟某芳,导致情绪失控,造成犯罪事实的发生,孟某芳属于激情犯罪。

邢台中院表示,综合考虑被告人孟某芳、孟某林、王某苏、孟某涛犯罪事实及情节,可对被告人孟某芳、孟某林、王某苏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孟某涛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被言人孟某林、王某苏、孟某涛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对三名被告人宣告缓刑。

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孟某芳、孟某林、王某苏均持木棍殴打被害人王某岗,均是主犯,但被告人孟某芳在共同伤害中的作用明显大于被告人孟某林、王某苏。被告人孟某芳、孟某林、王某苏、孟某涛具有自首情节。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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